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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问黄业斌书记:村小组侵吞我37000元这是博罗县官老爷们的功劳吗

请问黄业斌书记:村小组侵吞我37000元这是博罗县官老爷们的功劳吗

村小组侵吞了我37000元这是博罗官老爷们的功劳吗
我是博罗县罗阳镇横坑管理区田心村(俗称对面水)一个村民,1979年出生,本打算去年年底结婚,但却由于父亲在去年11月份不幸病逝。在守孝期间既不能摆酒也不能办结婚注册手续,但因为父亲病逝时已怀孕两个月,因此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在2008年6月5日做了未婚妈妈。我村在去年12月签了征地合同并于今年4月份收到了大部份的征地补偿款。按村里人平均每人可分得37000元钱。村干部可能忙于选举或是想拖多点利息却将分钱之事一拖再拖,拖到7月份给村民吵分钱吵得不能再拖了却以我已生子等同出嫁女不给我分一毛钱。我的地还在种,卖了我的地却不给我分卖地钱,这合理吗?
同村一个女村民怀孕5个月同样分了钱,村干部的说法是怀孕没生的话有机会可以做人流就不算出嫁女,我生了小孩构成结婚事实就等同出嫁女,征地时我也没生子呢怎么就划到出嫁女之列了呢。村干部要拖多十年八年再分钱的话,村里的大龄女青年们想分红是不是都不能出嫁。我一没办理婚姻注册二没摆结婚酒也不知道是结得哪门子的婚呢怎么就成了出嫁女。
为此事我找过妇联找过信访办,至今也没能给我个说法,
新的法规出台了,规定出嫁女户口没迁一样可以享受村里的一切权利,我连出嫁女都算不上。为啥就什么都没有了呢。村干部凭什么卖了我的地吞了我的钱?难道什么法规都是一张空纸吗?
恳请领导们能关注我的事,给我们这些无钱无势的农民讨个说法,也希望广大网友能把我这个贴顶起来,为我们女同胞的共同利益声讨到底!男女平等不能只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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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1   *楼主*
我找过妇联,妇联说这是村里征地分红问题不是她们管的,我真不知道妇女同胞受到不公平待遇妇联不管,说什么解放妇女,男女平等这不是妇联的口号吗。难道妇联就只能管那些两夫妻吵架打架的八卦事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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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2   *2 楼*
我去罗阳镇镇府信访办,里面的一个职员接待了我,他既然这样对我说:“现在村分红都是谁吵得赢谁有得分,叫我带多点人去跟村干部吵!”我说我不是叼民也不会吵架,家族势力也不大,那岂不是就注定了要给人欺负也没办法了。
    第二次再去信访办,本想找张镇长讨个说法,但找了两次找不到人,一个主任接待了我听了我的情况后竟说我是来闹事的,生了子就构成结婚事实怎能不算出嫁女,现在很多村分红都不给出嫁女分配,镇府也干涉不到。我说就算出嫁女法律也规定有得分红,而且我生子构成结婚事实也是征地后发生的,凭什么就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他说法律法规就只能找法院定夺他也不敢说谁对谁错。我说就是现在法院不受理征地分红纠纷我才来找镇府讨说法的。他之后叫我去信访办备案。之后就没结果了。
    这是一个主任级领导能说的话吧,他竟能如此岐视妇女的权益,我看就是因为有如此的领导,一个小小的村干部才敢如此无法无天,侵吞一个合法村民,一个手无寸铁的妇女的权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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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2   *3 楼*
我儿子才几个月大,我除了照看他也没多少精力去信访办那些部门争取我的利益了,我父亲的守孝期过了我也打算今年年底办理结婚手续。现在未婚生仔计生办可能还要罚我一大笔钱呢,这个我倒认。但我们村卖地每人可分到37000块钱,听说还有近一万块没分。一毛钱都没分给我我就不服气,我未婚夫也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仔,要存这笔钱还不知要存多久呢。我那份地种了起码也可以补贴一下家用。
我也打算好了,既然我做一个良民要给人欺负的话,那我就做一个泼妇,我打算在我的那块地盖一间房子,跟我儿子一块住进去。到那开发商来填土时我就叫人拿着相机在旁边拍,看他们是否敢把我们母子一起埋了,我的地一毛钱都没收过,他们凭什么收我的地,我看那时政府部门的人还能不能坐视不理。我们卖的祖宗地,除去大部份钱落到贪官的口袋后本来就不多了。那些官老爷们卖地时都是多么地积极,一旦钱落了他们的口袋后他们就想什么都不管。卖地时可不见他们说这是村民自制他们管不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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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3   *4 楼*
现在还爆发了金融危机,做为一个普通打工者随时都有失业的可能,现连懒以生存的地都给卖了却不给我一毛钱的补贴,难道我们母子就只有等死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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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3   *5 楼*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8〕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少数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农村妇女大规模集体**,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认真解决好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维护农村妇女的各项财产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权益。
       (一)要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要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农村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要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益。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且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法界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能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未嫁女、嫁入女、出嫁女、招郎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三、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基本原则
       ——经济权利平等,发展成果共享。广大农村妇女勤劳能干,自强自立,吃苦耐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与男子同等的作用,理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要保障农村妇女在资金、信息、技术等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维护小集体利益为由,侵害出嫁女、离婚女、招婿女等弱势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利。要克服狭隘的小农意识,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妇女。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村民自治组织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涉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各项事务,不能以村民自治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由,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等资格条件,享有同等待遇。一方面,在同样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财产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研究、成员大会(代表会议)表决等方式剥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在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如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并未尽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或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上述人员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能做出男有女无或男多女少的不平等规定,必须确保同等资格条件下,男女待遇相同。
       四、切实加强对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维权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维权网络,推动农村妇女维权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各级党委农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负总职责,加大对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主动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妥善解决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各级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股权分配和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等财产权益产生的矛盾纠纷。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要依法为有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快捷、有效、方便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提高维权工作力度和效率。
       (二)开展信访专项治理,解决侵权突出问题。市信访局、市妇联要根据当前农村妇女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信访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制定解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具体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案件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各县(区)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乡镇(街道)迅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领导包案,加大调处力度,对已经有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出嫁女信访案件要抓紧落实;对出嫁女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出嫁女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法律,不能解决的,要表明态度,讲清政策和法律规定,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当调解不成,受害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规范村民自治章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针对当前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问题,各县(区)要组织开展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的专项行动,由农办、信访、民政、司法、农业、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政策法规相抵触、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废止。凡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生效前应报乡镇(街道)备案审查,违法的内容必须给予纠正,确保村民自治行为合法规范。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维权工作成效。市委农办、市妇联、市信访局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制止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委、市政府将对全市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维权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导致侵权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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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4   *6 楼*
现在的官老爷们全都是文盲还是法盲呢?
新的法规出台了,还没一个官老爷当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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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05   *7 楼*
请路过的朋友不要再保持沉默了,出来帮顶一下吧!在此谢过你们了!
我现在打算只要我的事一天没有解决,我就时不时换个标题把我的事发贴上去,我要所有的人都知道:官不为民,民只有为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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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9:30   *8 楼*
见怪不怪.
官官相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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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1:36   *9 楼*
靓女,我有个办法:你可以带上朋友和同学每天一大帮人到你们的村办让他给你们出伙食费,不行就给村长家开个小行动把他家给爆破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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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5:43   *10 楼*
(一)要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依法界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能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未嫁女、嫁入女、出嫁女、招郎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我很同情你,但我也给不了你有效的建议,
我家的遭遇与你差不多,
我们村今年分移民款,我父母四个孩子(一男三女,其中我的户口已迁出)都没钱分,哎又有谁能为我们主持公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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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5:51   *11 楼*

狗官们

你好,我这罗阳水西里是的.罗阳水西周边都是这种情况,狗官们都是狼狈为奸.
我的邮箱:gdbldo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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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9:54   *12 楼*
我们水口龙津也是这个丑恶现象,现在是“地方政策”大呢还是共产党的法规大,是村官的权力大还是机关的权力大,这是“文明”的事吗?
对一切所发生的事我无言以对,对还没发生的事我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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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22:47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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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23:11   *14 楼*
是的,我也是龙津的,与楼主一样,我的户口也没迁走,分红权利却被侵吞了,还大声说,这是“地方政策”,还真有比共产党政策还大的“正策”,村官---地官----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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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16:01   *15 楼*
我的户口还在娘家的,不知到时卖田卖地时会不会也和你的遭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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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4:20   *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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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4:21   *17 楼*
依法界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能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未嫁女、嫁入女、出嫁女、招郎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这些条法是不是拿来“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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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1:35   *18 楼*
借助网络的力量吧
个人主页:www.hzgan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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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1:42   *19 楼*
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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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7:34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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