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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医院"医死人"事件

医院"医死人"事件

**患者的死亡令人同情,但我想要是自身不是医务人员的话,医院的很多诊疗方面的指征或者处理原则,是不大明白的:疑点与解释
1.“医生进来抽血,并告诉其母说:“你儿子必须做手术”(据我所去过的医院,还没有医生去为病人抽血的,是不是家属自己编出来的?)
2。“再过20分钟左右化验结果就能出来,我们边做手术边等结果。”是不是所有的手术都得等结果出来才能做?要是病情变化快速.剧烈的话,可以采取经验治疗,要是等所有结果出来,不但是浪费时间,而且有可能耽误治疗,(有些化验检查早上抽血,下午才有结果,急诊项目有些至少也要1个小时),到时又可以告医生说医院没及时给病人相应的治疗。
3.“你儿子的手术很成功,没有切除肾,等他出来必须对他输血,还需要很多的费用来治疗。”不知道原话是不是这样子讲,但医生会这样子做,这样子说,那绝对是手术完成了,没有必要对家属说谎,关于医疗费用问题,据了解,当时其母亲从河源过来,根本没带多少钱,医生是说现在先治疗但费用要补交上去.
4。“我儿子现在情况怎么样了?”但没有一个医生答理”要是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抢救两三个小时也是正常的事,危重的病情不是每个医生都敢跟病人解释病情,医生也是要负责任的,何况很多急重病情,当时根本没法解释,医生本身可能都不清楚具体病因是怎么回事,当然不会跟家属解释。
5“院方未与家属商量,殡仪馆工作人员已经来到手术室门口”据我所知,殡仪馆的人一定是要家属同意,才敢来接遗体的,绝不可能仅仅是院方通知而家属不知情就接走人,家属完全是在歪曲事实。
6.“为什么医院会有两个不同的死亡时间”,,医疗文书,由多人书写,其中有护士,有手术医生,有管床医生,有麻醉医生,记录时间有不同,相差不大的话,是属正常现象。
7“当家属要求复印病历的时候,院方为什么不给?经报警后 JC来到现场后才很无奈地拿出来?到现在还是没有复印完全,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意图?”医疗文书,有些是可以复印,但有些是主观病历,法律规定不能复印的,其中没有隐瞒事实的意图,不过家属不理解,是正常现象,因为不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医院报警相信与病历完全无关。(很多时候是家属来吵来闹事,医院报警维持秩序,要知道这不是家属报警,是医院报警,家属在医院闹事是叫亲戚朋友来的,不叫警察的)。
8.“经中山医科大学检验 结论是损伤性大出血和药物过敏可导致病理改变死亡中”不知道这是不是尸检原本报告,相信这话很难看明白,但要是失血+过敏性休克的话,抢救不成功也是正常的事。只要是药典上没要求要皮试的药物,患者自身过敏院方责任不大。
9.相信任何手术,术前都有签手术同意书,其中的风险及意外肯定有与家属交待,(包括出现心肺脑及麻醉意外死亡等等),要是家属不敢签字的话,相信医生是不会动手术的,既然签了字,就要有接受医疗意外的心理准备,事件应该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而不是在医院闹事或者在网上撒布不确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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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2:20   *楼主*
医院是强势  而患者是弱势群体  医院怎么说都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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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3:15   *2 楼*
医院是真正的弱者,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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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3:30   *3 楼*
引用:
原帖由 天晓 于 2008-11-15 11:30 发表
医生十问卫生部部长 :
一问部长:我们行业是服务行业吗?如果是,那我们为什么不能追求利益最大化;
二问部长:你的工资从哪里拿的,你又知道我们临床一线的工资从何而来,你给我们发工资了吗!
三问部长:医患关系紧张是由于我们沟通不够,你是不是希望全体医护人员都练就如簧巧舌,比如是政客和律师?对不起我们是医生,还是请你规定手术之前都去法院公证吧,省得签那无用的同意书。                                                                                                                                                                                               四问部长:你如果在常年的超时超负荷低工资工作情况下能保持好心情好态度吗!我所知道的医院没有一星期上五天的,夜班要上,休息日有病人要到,加班是家常便饭。
五问部长:你到北京以外的地级以下医院去看了吗?
六问部长:卫生部到底做了些什么事情?
七问部长:医生受劳动法保护吗?如果是,那么休息日查房加班,凌晨打车到医院看急诊您给加班费及打车费了吗?
八问部长:医疗市场混乱,一些河南、福建、山西赚够了昧心钱的大款到处开医院,广告骗得老百姓晕天晕地,造就了以新兴医院为代表的畸形医院,同卫生部的离退休人员就没干系吗?
九问部长:您说医院先救人后收钱,您知道不知道每年有多少恶意逃费和欠费发生?这笔花费是您给还是民政局付?
十问部长:医患关系紧张,是由医生负主要责任吗?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干系吗?zhengfu严格限制医院的收费,但又不补贴医院。让医院无法生存、发展,又要医院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可能吗?医生成了社会仇恨、zhengfu嫌弃的职业,zhengfu要把医院*向何方?为何不敢挖掘点深层次的因素,以至于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境地。
今天的所谓的“医疗商业贿赂治理”会成为二十一世纪的“***”,将责任转嫁到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身上,zhengfu、检察院错误的舆论导向及严重左倾的处理,将会把中国的医疗倒退十年,可悲!中国,我为你哭泣
求闲哪得闲,偷闲便闲;思足几时足,知足就足=====就是闲得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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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8:46   *4 楼*
引用:
原帖由 zhan0752 于 2008-11-15 12:22 发表
患者的死亡令人同情,但我想要是自身不是医务人员的话,医院的很多诊疗方面的指征或者处理原则,是不大明白的:疑点与解释
1.“医生进来抽血,并告诉其母说:“你儿子必须做手术”(据我所去过的医院,还没有医生去为病人抽血的,是不是家属自己编出来的?)
2。“再过20分钟左右化验结果就能出来,我们边做手术边等结果。”是不是所有的手术都得等结果出来才能做?要是病情变化快速.剧烈的话,可以采取经验治疗,要是等所有结果出来,不但是浪费时间,而且有可能耽误治疗,(有些化验检查早上抽血,下午才有结果,急诊项目有些至少也要1个小时),到时又可以告医生说医院没及时给病人相应的治疗。
3.“你儿子的手术很成功,没有切除肾,等他出来必须对他输血,还需要很多的费用来治疗。”不知道原话是不是这样子讲,但医生会这样子做,这样子说,那绝对是手术完成了,没有必要对家属说谎,关于医疗费用问题,据了解,当时其母亲从河源过来,根本没带多少钱,医生是说现在先治疗但费用要补交上去.
4。“我儿子现在情况怎么样了?”但没有一个医生答理”要是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抢救两三个小时也是正常的事,危重的病情不是每个医生都敢跟病人解释病情,医生也是要负责任的,何况很多急重病情,当时根本没法解释,医生本身可能都不清楚具体病因是怎么回事,当然不会跟家属解释。
5“院方未与家属商量,殡仪馆工作人员已经来到手术室门口”据我所知,殡仪馆的人一定是要家属同意,才敢来接遗体的,绝不可能仅仅是院方通知而家属不知情就接走人,家属完全是在歪曲事实。
6.“为什么医院会有两个不同的死亡时间”,,医疗文书,由多人书写,其中有护士,有手术医生,有管床医生,有麻醉医生,记录时间有不同,相差不大的话,是属正常现象。
7“当家属要求复印病历的时候,院方为什么不给?经报警后 JC来到现场后才很无奈地拿出来?到现在还是没有复印完全,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意图?”医疗文书,有些是可以复印,但有些是主观病历,法律规定不能复印的,其中没有隐瞒事实的意图,不过家属不理解,是正常现象,因为不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医院报警相信与病历完全无关。(很多时候是家属来吵来闹事,医院报警维持秩序,要知道这不是家属报警,是医院报警,家属在医院闹事是叫亲戚朋友来的,不叫警察的)。
8.“经中山医科大学检验 结论是损伤性大出血和药物过敏可导致病理改变死亡中”不知道这是不是尸检原本报告,相信这话很难看明白,但要是失血+过敏性休克的话,抢救不成功也是正常的事。只要是药典上没要求要皮试的药物,患者自身过敏院方责任不大。
9.相信任何手术,术前都有签手术同意书,其中的风险及意外肯定有与家属交待,(包括出现心肺脑及麻醉意外死亡等等),要是家属不敢签字的话,相信医生是不会动手术的,既然签了字,就要有接受医疗意外的心理准备,事件应该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而不是在医院闹事或者在网上撒布不确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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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8:47   *5 楼*
引用:
原帖由 cecilia523 于 2008-11-15 13:26 发表
看来病人家属是成心把事情闹大,孩子才17岁过早离世的确很让人痛心,但是出现这种结果有时候并不能一味赖到医院头上,男孩子打架打到肾出血,在家拖了几天才来看病,本身已经有很多器官衰竭了,能走能动能说话并不能代表手术前身体一切无恙。另外再加上药物过敏,原本手术的确是成功了,但是手术结束后一翻身没有了呼吸,医院立即组织多人抢救,最后抢救无效才只得对家属宣布死亡。哪个医院也不希望出这种事,哪个医生也不会因为没红包就不尽力。手术那天正赶上过节,多少医生从早晨一直待到晚上,家属自己也看到了手术室要了几次盒饭。但有些事就是这样无能为力。任何手术都是有风险的,如果一旦出事就赖到医院头上,那么医生都改行干其他工作算了。
 经中山医科大学检验 尸检报告结论是损伤性大出血和药物过敏可导致病理改变死亡中 这能完全怪医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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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8:47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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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9:17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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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9:19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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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0:07   *9 楼*
引用:
原帖由 泥瓦匠08 于 2008-11-15 19:19 发表
任何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条件又分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如果孩子直接斗殴被打死,孩子本身行为肯定是死亡结果的充分条件,斗殴行为必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必要条件造成的死亡是多因产生的结果,在这多重原因中,其中就包括医院的种种行为(暂且不论医院行为是否有过错),既然孩子是在医院死的,医院也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起码就说明医院与孩子的死有一定的关系,至于医院在孩子死亡问题上承担多少责任,那就需要有一个公立的鉴定部门来替老百姓说话,可是,问题是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一个使得老百姓信服的机构来行驶这个责任,同时,一般情况下,一旦医院出现意外死亡事故,医院本身往往将责任推卸个干干净净,从来就没有医院主动承担过责任的,如果患者家属不去争取,医院主动赔偿的情况应该是比摘月亮都难。这就是目前医院对待意外事故患者的态度。
   现在的医院在治疗行为过程中,对于高风险的治疗行为往往是采用签订“生死状”的做法,即当手术不成功就把风险全部由患者来承担,而如果将患者的病治好了,就说是医生的大能,这种一味的将风险后果由患者单方面来承担的做法,难道不是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吗,在患者毫无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趁人之危的强迫患者签订生死合同,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患者做手术不签手术同意书谁敢给你做手术,手术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事情,如果每一个病人都要医生来保证你什么,一生中这个医生就算做1000台手术,有一台不成功,才1/1000,那这个医生也不好过,这样,中国还有医生吗?你这么能耐,你来做一做医生,我看你怎么一个好医生。
杏林自由鸟,赤诚守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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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1:03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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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2:14   *11 楼*
引用:
原帖由 泥瓦匠08 于 2008-11-15 19:19 发表
任何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条件又分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如果孩子直接斗殴被打死,孩子本身行为肯定是死亡结果的充分条件,斗殴行为必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必要条件造成的死亡是多因产生的结果,在这多重原因中,其中就包括医院的种种行为(暂且不论医院行为是否有过错),既然孩子是在医院死的,医院也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起码就说明医院与孩子的死有一定的关系,至于医院在孩子死亡问题上承担多少责任,那就需要有一个公立的鉴定部门来替老百姓说话,可是,问题是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一个使得老百姓信服的机构来行驶这个责任,同时,一般情况下,一旦医院出现意外死亡事故,医院本身往往将责任推卸个干干净净,从来就没有医院主动承担过责任的,如果患者家属不去争取,医院主动赔偿的情况应该是比摘月亮都难。这就是目前医院对待意外事故患者的态度。
   现在的医院在治疗行为过程中,对于高风险的治疗行为往往是采用签订“生死状”的做法,即当手术不成功就把风险全部由患者来承担,而如果将患者的病治好了,就说是医生的大能,这种一味的将风险后果由患者单方面来承担的做法,难道不是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吗,在患者毫无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趁人之危的强迫患者签订生死合同,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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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2:58   *12 楼*
引用:
原帖由 泥瓦匠08 于 2008-11-15 22:14 发表

你们的合同上是仅仅让患者同意那么简单吗,你们的合同是要由患者承担一切风险,甚至是医生的失误造成的伤害后果都要由患者承担,难道你们医生就不承担一点风险责任吗,就如同一个彪形大汉手里拿着一把枪指着被劫持者说,你就说同意我将你打死,于是彪形大汉打死了那个被劫持者,却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同意我将他打死的,我没有责任。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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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3:00   *13 楼*
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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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23:09   *14 楼*
引用:
原帖由 zhan0752 于 2008-11-15 12:20 发表
**患者的死亡令人同情,但我想要是自身不是医务人员的话,医院的很多诊疗方面的指征或者处理原则,是不大明白的:疑点与解释
1.“医生进来抽血,并告诉其母说:“你儿子必须做手术”(据我所去过的医院,还没有医生去为病人抽血的,是不是家属自己编出来的?)
2。“再过20分钟左右化验结果就能出来,我们边做手术边等结果。”是不是所有的手术都得等结果出来才能做?要是病情变化快速.剧烈的话,可以采取经验治疗,要是等所有结果出来,不但是浪费时间,而且有可能耽误治疗,(有些化验检查早上抽血,下午才有结果,急诊项目有些至少也要1个小时),到时又可以告医生说医院没及时给病人相应的治疗。
3.“你儿子的手术很成功,没有切除肾,等他出来必须对他输血,还需要很多的费用来治疗。”不知道原话是不是这样子讲,但医生会这样子做,这样子说,那绝对是手术完成了,没有必要对家属说谎,关于医疗费用问题,据了解,当时其母亲从河源过来,根本没带多少钱,医生是说现在先治疗但费用要补交上去.
4。“我儿子现在情况怎么样了?”但没有一个医生答理”要是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抢救两三个小时也是正常的事,危重的病情不是每个医生都敢跟病人解释病情,医生也是要负责任的,何况很多急重病情,当时根本没法解释,医生本身可能都不清楚具体病因是怎么回事,当然不会跟家属解释。
5“院方未与家属商量,殡仪馆工作人员已经来到手术室门口”据我所知,殡仪馆的人一定是要家属同意,才敢来接遗体的,绝不可能仅仅是院方通知而家属不知情就接走人,家属完全是在歪曲事实。
6.“为什么医院会有两个不同的死亡时间”,,医疗文书,由多人书写,其中有护士,有手术医生,有管床医生,有麻醉医生,记录时间有不同,相差不大的话,是属正常现象。
7“当家属要求复印病历的时候,院方为什么不给?经报警后 JC来到现场后才很无奈地拿出来?到现在还是没有复印完全,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意图?”医疗文书,有些是可以复印,但有些是主观病历,法律规定不能复印的,其中没有隐瞒事实的意图,不过家属不理解,是正常现象,因为不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医院报警相信与病历完全无关。(很多时候是家属来吵来闹事,医院报警维持秩序,要知道这不是家属报警,是医院报警,家属在医院闹事是叫亲戚朋友来的,不叫警察的)。
8.“经中山医科大学检验 结论是损伤性大出血和药物过敏可导致病理改变死亡中”不知道这是不是尸检原本报告,相信这话很难看明白,但要是失血+过敏性休克的话,抢救不成功也是正常的事。只要是药典上没要求要皮试的药物,患者自身过敏院方责任不大。
9.相信任何手术,术前都有签手术同意书,其中的风险及意外肯定有与家属交待,(包括出现心肺脑及麻醉意外死亡等等),要是家属不敢签字的话,相信医生是不会动手术的,既然签了字,就要有接受医疗意外的心理准备,事件应该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而不是在医院闹事或者在网上撒布不确切的信息。
求闲哪得闲,偷闲便闲;思足几时足,知足就足=====就是闲得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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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0:56   *15 楼*
引用:
原帖由 泥瓦匠08 于 2008-11-15 22:14 发表

你们的合同上是仅仅让患者同意那么简单吗,你们的合同是要由患者承担一切风险,甚至是医生的失误造成的伤害后果都要由患者承担,难道你们医生就不承担一点风险责任吗,就如同一个彪形大汉手里拿着一把枪指着被劫持者说,你就说同意我将你打死,于是彪形大汉打死了那个被劫持者,却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同意我将他打死的,我没有责任。让
总之,病人进了医院就成了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了!!!所以大家千万注意身体,不要生病,不要成砧上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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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1:10   *16 楼*
病死人了,就闹,此风不可长!

楼上的 泥瓦匠08 ,你口口声声支持医闹,但你干吗不扯旗聚人去闹呢:你不是惠泽南苑委屈了你吗?
求闲哪得闲,偷闲便闲;思足几时足,知足就足=====就是闲得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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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1:32   *17 楼*
引用:
原帖由 泥瓦匠08 于 2008-11-15 19:19 发表
任何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条件又分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如果孩子直接斗殴被打死,孩子本身行为肯定是死亡结果的充分条件,斗殴行为必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必要条件造成的死亡是多因产生的结果,在这多重原因中,其中就包括医院的种种行为(暂且不论医院行为是否有过错),既然孩子是在医院死的,医院也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起码就说明医院与孩子的死有一定的关系,
但我看了那么多回帖,一面倒的意思不是“说明医院与孩子的死有一定的关系”,而感觉这个孩子死亡百分百是医院给害死的。谁能给我们一个真正的合理的解释?难道又像上次那个中心医院妇产科死了小孩的,赔钱后又不给众网友解释删帖那样?闹到医院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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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1:49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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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9:11   *19 楼*
想骗钱没这么容易
拥护中国共产党!清除四害:台独!藏独!疆独!汉奸!早日统一台湾做世界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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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6 09:21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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